查看原文
其他

原祖杰,周曼斯 | 19世纪美国反堕胎运动的权力争夺与种族因素

原祖杰,周曼斯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2-05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19世纪美国反堕胎运动的

权力争夺与种族因素


作者简介

原祖杰,山东莱州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常务副主编,兼任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副理事长,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副理事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社会文化史,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曾在《中国社会科学》《世界历史》《文史哲》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


周曼斯,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19世纪下半叶,美国中产阶级妇女为了摆脱无节制生、养子女对身心的折磨及束缚,率先以避孕及堕胎的方式来控制生育,其中堕胎逐渐成为妇女控制生育的重要方式。然而,职业医师认为堕胎导致美国白人妇女生育率的下降,于是发起反堕胎运动。他们一方面利用科学和道德话语面向公众,尤其是女性推广其反堕胎理念;另一方面游说地方各州的立法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监管”和“惩治”妇女的堕胎行为,促使美国由胎动期前堕胎合法的国家转为堕胎违法的国家。然而,反堕胎运动的背后蕴藏着职业医师追求权威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行业诉求,亦体现了以美国中产阶级职业医师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族裔本土白人对社会转型时期人口-种族结构失衡、社会道德滑坡等问题的应对。

关键词:19世纪下半叶;医师;反堕胎运动;堕胎法案;种族


“堕胎”一词在美国社会中承载着丰富的内涵。它的直接涵义是视胚胎为他者,进而将其驱逐出女性子宫。由此视角,堕胎往往意味着对女性身体某种程度的伤害;从更广泛的社会维度审视,堕胎行为关涉人类社会的基本生命伦理,影响着社会中性行为的有序性、社会性别关系、人口数量的变动乃至不同种族及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益。

然而,虽然堕胎问题对社会的影响深远,它成为美国社会舆论的焦点却是相当晚近的事。在北美殖民地及美利坚合众国早期,由于医疗技术尚不发达,女性控制自身生育的条件不成熟,绝大多数妇女被动地接受着传统文化赋予的母性职责。少数自我意识较强的女性控制生育的手段有限,原始的避孕、堕胎技术的效果也难以言明。极端的杀婴行径对人口规模及种族构成影响微小。然而,到19世纪中叶,美国本土白人妇女已经从1800年人均生育7.04个子女下降至5.42个。美国医学协会的学院派医师认为本土白人妇女生育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她们毫无节制的堕胎行为,而医师应该为这种既不道德又缺乏基本医学常识的行为负责。由此,学院派出身的医师们在美国医学协会的支持下,将堕胎议题引入公共生活领域,并推动了美国堕胎政策转型。

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堕胎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较为丰富,对美国19世纪下半叶堕胎违法化时期的研究却不足。本文将依据美国医学协会年会报告、地方医学协会档案,以及霍瑞修·斯托尔等医师的言论集,参考过往研究成果,诠释19世纪下半叶美国反堕胎运动的实践过程及堕胎法的转型,并揭示反堕胎运动背后蕴含的深层动机。


一、建国初期美国妇女堕胎实践及相关法律

1700年,北美殖民地总人口约为251000人,到1775年,总人口增长至2464000人。在此期间,人口增长平稳,20—49岁白人妇女人均生育率约为9.2。1789年前后,美国白人妇女的生育率出现转折,人均生育数量开始逐渐下降。1800年,人均生育率降至7.04。人口史家认为独立革命后白人妇女生育率的下降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城乡妇女初婚时间的推迟;其次是婚姻生活中,妇女终止生育时间提前,育龄期妇女(15—49岁)开始以延长哺乳期、控制生育间隔等方式来控制家庭规模。相较于总人口而言,此时堕胎的女性数量较少,不论白人亦或黑人妇女都未曾将堕胎视为一种常规的控制生育手段。采取此类措施的多为未婚女性,目的是为了避免诞下私生子或者掩盖未婚先育的丑闻。美国历史上第一份医疗裁决的撰写者西奥多里克·贝克医师在1828年曾提及:“一些未婚女性,因为自己不够审慎或因意外而怀孕,她们为了避免未婚生子的羞耻才实施堕胎。”

建国初期,美国各州出台的堕胎法基本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中堕胎条例的核心理念,继承了胎动说(quickening)传统。在审判与性相关的案件时更有弹性。1812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明确区分了英国最新出台的堕胎成文法案与美国法律的区别,1812年10月的以赛亚·班斯(Isaiah Bangs)向孕妇投毒案中,法院判被告无罪释放,其理由并非班斯未曾使用堕胎药剂,而是不能精准判断使用药剂时妇女是否怀孕。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看来,此时美国的法律并未认定妊娠早期的堕胎违法。联邦诉班斯案后来也成为19世纪上半叶堕胎诉讼案的先例案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多起诉讼案件中,公诉人参照此案例,甚至不对胎动期前的堕胎案提起公诉。

然而,一旦在胎动期后堕胎,在美国某些州则会受到惩罚。1821—1841年间,有10个州将某种形式的堕胎列为犯罪(criminal offense),并写入刑法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821年5月康涅狄格州通过的“犯罪与惩罚”法,其中第13、14、15节涉及堕胎。这是美国第一次试图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堕胎问题。该法案指出,胎动期后,任何蓄意使用有毒物质导致流产的,一旦定罪,将处以监禁。这几条法案将堕胎违法限定于胎动期后,并只将使用有毒物质导致的流产视为犯罪,同时,流产的妇女本人免责,只追究对其使用有毒物质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一些试图堕胎而无门路的妇女会掩盖自己怀孕的真相,故意以停经为由,向医师寻求医疗帮助,间接达到堕胎目的。

在殖民地时期及建国初期,美国的医疗行业处于较为无序的状态,学科之间无明显界限,也无清晰的行业规范。医疗设备亦极为匮乏,听诊器、体温计等简单的医疗诊断工具均未发明。1808年以前北美外科手术仅涉及截肢、取出结石、修补疝气等小手术,从未有人做过真正的腹部大手术。在女性疾病的诊断上,医师大多依靠个人经验,在与病人沟通、了解病情后,才能作出诊断。女性在妊娠早期时,症状并不明显,子宫虽然开始膨胀,但是肉眼尚无法察觉腹腔内部的变化,除了停经的征兆外基本不会出现其他妊娠反应。因此,如果来求医的女性只宣称自己停经,而不提及怀孕的可能,那么医师治病时很可能会按照普通的女性疾病来治疗。基于利用植物的功效“以毒攻毒”的殖民地传统和欧洲大陆系统治疗这两种医学理念,早期医师给女性治疗妇科病时广泛使用植物药剂,尤其是刺柏、艾菊、番泻叶、奎宁、洋地黄、麦角等具有“通经”作用的草药,而这些草药往往具有导致妊娠早期妇女流产的“副作用”。

总体而言,在殖民地及建国初期,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在事实上承认了胎动说,并确立了胎动期后以机械或药物方式堕胎违法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些条例只追究提供堕胎药物或者协助堕胎者的罪责,对妊娠妇女本人堕胎免责。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由于医疗诊断技术落后,妇女通过否认怀孕即可逃脱堕胎指控,从而享有了事实上的堕胎自由,除非出现堕胎致死事件。在医患关系问题上,此时的妇女与医师的关系较为平等,妇女虽是病患,却具备影响和改变医疗实践的能力。


二、反堕胎运动的兴起与堕胎违法化

19世纪中叶,除了未婚先孕的女性为了摆脱困境,尝试以堕胎的方法控制生育外,越来越多的已婚中产阶级白人妇女也开始以避孕及堕胎的方式来控制家庭规模,这一时期,本土白人之间的婚恋形式以及两性关系出现许多新变化,父母包办婚姻的模式逐渐式微,以浪漫爱情为核心的婚恋关系兴起。历史学家丹尼尔·史密斯认为,这些经由自由恋爱步入婚姻的中产阶级男女,婚后虽然尚未摆脱男主外、女主内的两性分工模式,但是妇女们却因此在家庭内部享有更多的自治权。联邦军队将军威廉·潘德在1863年寄给妻子范宁的信中提及,“听说你流产了,我为你感到高兴。你是生儿育女之人,承受着生产之苦以及养育孩子的艰辛,你有权力去决定家庭规模,养育多少孩子”。威廉为了满足妻子控制生育的心愿,在性生活中也乐于配合妻子,在妻子精确地计算月经周期后安排性生活时机。

妇女们尝试控制家庭规模的诉求和渴望也反映在美国堕胎行业的繁荣上。19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堕胎逐渐成为北美民众日常接触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堕胎师(abortionist)、治疗师在城镇、乡村的周刊上刊登避孕和堕胎广告,为女性提供控制生育的服务。1839年3月18日,瑞斯泰尔女士在《纽约星期日》报上刊登了题为《致女性》的堕胎广告:“一旦女性步入婚姻,家庭规模的扩张往往超出幸福婚姻与家庭所需程度。为了女性及其后代考虑,使用一种简洁、方便的方法来控制生育不失为一种可靠的选择,……已婚女性可通过邮件或前往格林威治大街办公室咨询相关信息。”以《纽约政治公报》为代表的城市娱乐报刊,为了扩大报纸发行量,满足民众的猎奇心理,开专栏曝光堕胎致死的城市轶闻;而一些严肃刊物则试图以理性、客观的方式探讨“瑞斯泰尔主义”即堕胎广泛流行背后体现的社会困境和解决方案。

虽然白人妇女们的堕胎行径引发社会的关注和探讨,但是北美殖民地早期一直流行的“胎动说”理念在民众心目中尚具有一定影响力,妇女认为堕胎与避孕行为并无差别,都是控制生育的手段,更谈不上罪恶。虽然早在1839年即有学院派医师公开谴责妇女的堕胎行为,称其为谋杀,但此类言论较为分散,影响力有限,美国社会中尚未出现有组织的、系统性地反对妇女堕胎的潮流。

此情形一直延续至1856年。1857年,美国产科及妇科创始人霍瑞修·斯托尔(Horatio Storer)医师不愿无视妇女堕胎广泛蔓延而保持缄默,并开始采取行动。斯托尔首先调查了纽约市及马萨诸塞州地区人口出生率,以此评估妇女堕胎的现状。调查数据显示,近半个世纪中,纽约登记人口增长了6倍而产前死亡婴儿数达到之前的27倍。在纽约胎儿死亡率急速增长的同时,马萨诸塞州的人口出生率也不乐观。1850年马萨诸塞州的登记人口为994665人,出生人口为27664人,人口出生率仅为2.7%,远低于除法国之外的欧洲国家。以此前调查数字为依据,斯托尔在1859年公布了一项数据:19世纪中叶,美国妇女每5—6次怀孕中就有一次堕胎行为。

初步了解美国妇女堕胎的现状后,斯托尔写信给各州的医学界同僚,向他们咨询堕胎问题的看法并了解各州的堕胎法案现状。明尼苏达州的布特列尔医师在回信中表示:“我居住的地区堕胎现象极为普遍,已婚中上层阶级妇女堕胎较为频繁。医师也多少协助了妇女堕胎。”南森·艾伦医师则认为:“堕胎实践的流行,一部分罪责在于本土出生的新英格兰人不愿生育。……如果此情形一直延续,有教养的本土白人将沦为族群中的少数派了。”

获得一部分医学界同僚的支持后,1859年,斯托尔在路易斯安那州举办的美国医学协会年会上提交了美国社会堕胎问题调查报告。报告中,斯托尔指出堕胎现象的流行受三重因素影响:民众和妊娠妇女并未意识到堕胎是一种犯罪行为,他们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认为胎动后胚胎才具有生命;医疗工作者在行医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胚胎的生命价值,未能及时阻止此类悲剧的发生;现有法律条文中,民法确认了未出世胚胎、婴儿的人权,然而刑法中却无明确条款,因此无法真正地以法律手段保障婴儿及胚胎的权益。由此,斯托尔认为医师应该为堕胎的蔓延负责,有义务采取行动向妇女普及缺失的道德伦理及相关的医学知识,并推动严格的堕胎立法。

参与大会的医师们经表决采纳了斯托尔的建议,并将其列入年度决议中。1860年,亨利·米勒(Henry Miller)任职新一届美国医学协会主席后,即将上年度形成的医学协会总会决议转发至地方各州医学协会,指示各州协助行动。亨利·米勒的行为标志着斯托尔发起的反对妇女堕胎运动由波士顿地区扩展至美国各州,成为一场全国性的社会运动。

一些学院派出身的职业医师深受鼓舞,他们试图从医学技术、生命科学发展和胚胎的生命伦理角度出发,阐明堕胎所涉及的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生命伦理论争,从而影响民众的判断,让他们自发停止堕胎行为。斯托尔指出,现代妇女普遍认为胚胎在胎动期后才具有生命,甚至一些妇女误以为“胎儿出世,能够自主呼吸,才称得上具有生命”。而在反堕胎的医学宣传册中,医师援引早前医学成果,将胚胎的发育描述为连续的过程,借此说明胎动不足以区隔胚胎是否具有生命。“怀孕后的子宫,包含胎儿、羊水以及包裹它们的胎膜、包衣。怀孕七天后,胚胎能够用肉眼观察到。怀孕15天后,头、脸开始成形。一个月后,胚胎就有一英寸长,……六周后,躯体比例更加完善,此时心脏开始跳动,……四个月后,孕妇能感受到胎动;此后,孕早期的不适感会逐渐减轻。”针对某些妇女认为胎儿出生才算具有生命的理念,妇产科医师修·霍奇借鉴卵细胞的结构理论和受精过程向民众指出:“自受精卵结合后,新的生命即诞生,新生命的各个器官分别从胚胎囊的三层结构中发育而来,此时的胚胎是依附于母体且具有生命的个体,并非母体的从属部分。”

医师们反堕胎的宣传策略不局限于利用科学知识教导妇女重视胚胎的生命价值,他们也试图竖立“保护者”的形象,告知女性堕胎损害身体健康,希冀妇女因恐惧而避免堕胎。在《女性为何不要堕胎》一书中,斯托尔反复强调堕胎对健康的负面影响,警告妇女因堕胎而丧命的风险远高于自然妊娠,堕胎还会“引发诸多女性健康问题,如后背僵硬、四肢残疾、瘫痪、忧郁症、尿路疾病以及精神类疾病”,“无意的堕胎行为能导致女性大出血,故意堕胎的危险则更为深远”。医师爱德华·杰金斯认为妇女堕胎对人体的损害与堕胎的方式相关,他曾细致地阐明药物堕胎、手术堕胎以及“机械性”堕胎对女性身体的影响,“服用堕胎药物的妇女,在堕胎药发挥效果后可能感受到腹部剧烈疼痛并呕吐,药物堕胎也可能导致胎盘残留。……利用器械分离胚胎与子宫,可能导致子宫内膜受损或者出血,受损的子宫将影响妇女的妊娠能力;而医师如在手术过程中消毒不当,可能引发产褥热甚至导致产妇死亡。……跌倒、被异物击中腹部、从高处摔下均可能导致机械性流产,如果妇女试图以此方式堕胎,可能引发腹膜炎、子宫内膜炎或大出血”。

在科学层面,医师们尽其所能地援引最新的医学知识,结合卵细胞的结构、受精的过程及胚胎发育的过程、堕胎的基本原理,向民众普及“胎动期前胚胎也具有生命”和“堕胎危害女性健康”等理念。在道德层面,医师们从胚胎的生命伦理道德及女性的母性美德两个视角,游说女性不要轻易堕胎。医师黑尔指出,“女性堕胎”违背了基本的生命伦理道德,因为发生在妊娠期任何阶段的堕胎都摧毁了灵魂成长的“温床”,由此“堕胎行径无异于杀婴”。此外,黑尔认为女性的性欲、女性气质、女性美德与堕胎之间存在深刻联系。他指责中产阶级出身的白人妇女为了追寻“华服、美酒、宴会中的快乐,逃避生育职责和生产面临的风险”,从而危害传统家庭道德的根基,损害了婚姻的神圣性。斯托尔则将女性美德与其生育价值相联系,在他看来那些实施堕胎的妇女“即使身体未受侵害,道德上也存在污点,如同圣洁的脸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影响着女性之美”。

尽管妇女的堕胎行为违背了基督教传统对妇女生育的期许,宗教领域的主流刊物在内战前对美国社会的堕胎现象并没有多加探讨。其顾虑可能与新教认为“胎动期”前的堕胎并非谋杀的认知有关。19世纪60年代晚期,一些宗教领袖才开始支持医师的反堕胎运动。1867年,公理会的约翰·陶德牧师撰文支持医师,称堕胎为“流行的谋杀”,认为堕胎即使不违反现存法律,也往往与“通奸”“遗弃”“卖淫”“性诱惑”等词汇关联,这意味着“母性美德的沦丧、忠贞的消逝以及社会道德的滑坡”。他还号召牧师们运用宗教道德的力量来协助医师们对抗堕胎这种“邪恶”行径。天主教会的波士顿主教谴责堕胎行径,巴尔的摩大主教斯波尔丁警示妇女堕胎过于频繁,1869年,几位南方长老会牧师也公开支持反堕胎运动。

面对以医师及牧师为代表的白人男性对妇女堕胎的道德教化及谴责,女性试图为自身的行为作出辩解。一位匿名妇女在医疗期刊上撰文,详尽地阐释已婚女性堕胎的原因。她提及:“堕胎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经过几个月的漫长等待后,生育极为痛苦。这种痛苦可以说是地球上其他痛苦难以比较的。100例生产中也难有一例会用上麻醉,多年来,人们普遍认为‘女性应当承受生育之苦’,生产是‘女性怀孕的结果’,这些简单粗暴的言语无益于化解女性的痛苦。”

除却生产的痛苦,她进一步指出女性堕胎的真实的原因在于,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步入婚姻后,沦为婚姻与家庭的附属物,受到婚姻的束缚。虽然时代不断进步,然而很多婚姻关系中,男性依然无所顾忌地寻欢作乐。当女性反抗时,却会被告知丈夫的权力来自于上帝。女性在成为母亲的路上需要安慰与鼓励,然而女性在辛苦地照料子女时,却很难获得应有的支持和帮助,如此巨大的压力让她们痛苦和绝望。

不论中产阶级白人妇女出于何种原因选择堕胎,其共同点在于女性自我意识的增长,她们愈发珍视自己的价值和感受,企图通过控制生育的方式来打破15—20年的妊娠—生育—哺乳—妊娠循环(此过程中亦包含堕胎),从频繁的怀孕以及琐碎的育儿及家庭生活中逃离。

事实上,占据社会优势地位的白人男性对女性的谴责既不公正,也缺乏同情。一个正常育龄期的妇女,在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况下,从20岁至40岁,怀孕次数可能高达十次以上。在反复的妊娠、生产过程中,妇女既要承受怀孕、生产的劳苦,也要面临生产及产后感染的风险。当医师们指控妇女逃避母性天职而选择堕胎时,他们并未将妇女视为同样享有公民权利的群体,而是将女性视为男性附属物,以妻子、母亲的身份来定义她们。

医师从“科学”和“道德”两个层面向民众施加压力,并反复申述妇女堕胎的恶劣影响,但是他们并不满足于此类形而上的教化措施,其核心目标是修正现有堕胎法,并在尚未制订堕胎法的州推动出台严格的堕胎法案,以立法的形式监管妇女堕胎。虽然早在医师们发起反堕胎运动之前,一些州已经制订了监管堕胎的法案,但是早期堕胎法律存在诸多缺陷。斯托尔在《论美国的非法堕胎》一书中阐明了堕胎立法的修订方向,如移除妊娠妇女免责条例,因为“原来的条例将妊娠妇女看作堕胎手术的受害者,这种原则毫无任何根据,妊娠妇女除了意外流产外,其他的堕胎行为都必须由其自身主动向他人寻求帮助、咨询各种方法”。此外,斯托尔指出“挽救女性生命的医疗堕胎,必须在两名医生的监管下实施”,因为这种监管能够减少女性在熟识的医生的帮助下随意堕胎的情况。同时,斯托尔还建议“废除胎动期前堕胎免责”的条例,建议“重新制定妊娠期间任何阶段堕胎均违法”的法案。鉴于一些州仅将手术堕胎视为违法,斯托尔坚信“必须立法禁止包括利用草药药剂堕胎等所有形式的堕胎”。

当职业医师及医学协会积极推动反堕胎立法之际,一些女权主义者虽然认识到女性控制自己身体的重要性,其观念却被视为过于激进。当时绝大多数女权主义者认为争取妇女选举权是妇女解放的关键。1867年,选举权运动遭遇挫折后,女权运动的领袖们重新思考女性解放的内涵,才开始重视女性生育议题。然而囿于时代局限,艾兹拉·海伍德和伊丽莎白·斯坦顿等女权主义者虽同情堕胎妇女,认为她们亦是无助的受害者,却只支持女性“自愿地”成为母亲,自主决定何时生育孩子,但仍然反对妇女自主堕胎。女权主义者们未就妇女堕胎议题过多抗争,而以斯托尔为代表的职业医师则在美国医学协会及一些牧师的支持下持续推动堕胎立法,并获得了巨大成功。19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陆续修订、出台了堕胎法案。1860年,康涅狄格州根据美国医学协会建议修订了早期堕胎法案,移除了妇女胎动分期条款;废除了妇女堕胎免责条例;禁止妊娠期间任何阶段的堕胎行为;禁止刊登、传播堕胎广告;堕胎被视为重罪,违者将被处以1—7年监禁。从未颁布过任何堕胎法律的罗德岛州在1861年3月通过首部堕胎法案,新的堕胎法认定妊娠期间的堕胎行为均属违法,但量刑较轻,仅处以一年监禁或罚款1000美元。紧随罗德岛州之后,纽约州在地方医学协会的游说下也修订了堕胎法案,规定“任何人恶意地利用毒药、药物、其他烈性物品或器械协助、建议、逼迫已孕妇女,导致其流产,无论是否危及妇女的生命,均构成犯罪”。此后,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康涅狄格、肯塔基等州也陆续制订或修订了堕胎法案,新法案或修正案的主旨大致与美国医学协会致力推广的思想契合:禁止除职业医生以外的人士实施堕胎手术,废除妇女堕胎免责条例,赋予医师监管及评判妇女医疗堕胎标准的资格。到1900年,美国所有州都出台了不同类型的反堕胎法案,美国由一个堕胎合法化国家逐渐转变为堕胎非法化的国家。


三、反堕胎运动背后的权力争夺与种族因素

19世纪中叶以来,“堕胎”逐渐由原本属于私人生活和个人选择范畴的行为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医师通过推动堕胎立法,取代妇女获得实施和监管堕胎的权力。由此,19世纪下半叶美国各州堕胎政策的变化都局限于医疗监管的基本框架。医师发起并积极推动反堕胎运动,其原因是否如他们对民众们宣称的,仅仅基于科学及道德的考量呢?此外,医师们在各州推动严格堕胎立法,为何能成功地游说地方立法机构并获得立法议员的支持呢?

对上述问题,美国史学界形成几种不同的观点。人口史家索尔提出“医学安全”论,认为19世纪职业医师反对堕胎的原因是基于彼时的医学理念,认为外科手术会损伤人的身体;医疗史家詹姆斯·摩尔认为堕胎违法化的主因是职业医师为了摆脱来自江湖游医的不良竞争,规范医疗行业秩序;詹姆士·里德则认为医师们因坚守传统社会价值和道德规范才反对妇女节育。在笔者看来,19世纪中叶以来职业医师们如此重视妇女“堕胎”问题,进而推动堕胎立法的变革,其核心不在于医师们对妇女健康的重视,亦或堕胎涉及的道德伦理的分歧,而与19世纪医疗行业内部的权力斗争相关。19世纪早期,美国的医疗事业由州立法机构管理,此时各州的内科医师管理处于混乱状态,较为典型的医师“培训”方式是学徒跟随开业医生实习三年左右,在此期间阅读各类医学书籍、协助配药,学徒期末开始跟随“导师”出诊,积累实际经验,获得证书。另一些学生则进入学制仅为两年的医学院校,在缺乏实际解剖经验和诊治经历的情形下,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直到19世纪中叶,学院派医学都未在美国占据支配地位,以顺势疗法、水疗法为代表的替代医学在美国盛行。

非学院派出身的堕胎师、草药专家、助产士们不仅与学院派医师抢夺顾客,瓜分庞大的医疗市场,还自视为医疗改革家、哲学家,他们批评那些从欧洲学医归国的学院派医师们不仅用药过猛,其推行的放血疗法也更为危险,并试图以此提高各类“自然疗法”的正统地位。他们提出应该以病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医疗体系的标准,更为关键的是,他们否定医学执照法存在的意义,认为医学执照法的出台限制了美国人自主医疗的权利。

医疗市场的混乱以及非正统医学医师们的质疑引起了毕业于正规医学院、接受过科学培训的医师们的不满。1847年美国医学协会成立后面临两个任务:其一,提高医学协会及职业医师的影响力;其二,在行业规范混乱的情况下,制定新的规范,并获取立法机构的支持,重新制定内科医师执照制度,收紧行医资格,从而将医疗诠释的权力掌握于手中。医学协会成立的初始阶段,由于缺乏有力的领导者,组织松散,进展不大。

19世纪中叶以来,妇女堕胎问题逐渐成为公共生活领域的焦点之一。此时的女性病患出于性别考量,更倾向于向堕胎师、草药师及接生婆等同性寻求帮助,男性妇产科医师所面临的医疗竞争更为激烈,因而更为渴望将非学院派医师排挤出医疗市场。斯托尔于此时出面,以妇女堕胎的医疗安全、生命伦理分歧为切入点,面向学术界和公众发表反堕胎演讲,积极推动反堕胎立法,既可将妇女堕胎的蔓延归咎于不遵守“希波克拉底誓言”的非学院派医师,打击竞争“对手”,亦可由此提升职业医师的威望,从众多医疗从业者中脱颖而出,获取监管妇女堕胎的权力。

此外,反对妇女堕胎的职业医师们以白人中产阶级男性、盎格鲁-撒克逊族裔的清教徒为主,大多支持“本土主义”运动,其反对堕胎的行为背后有深刻的种族因素考量。他们既占据重要的社会资源,在家庭中也具有相当分量的话语权,自视为社会及家庭的中流砥柱,以捍卫美国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为己任,具有严重的仇视外来移民的情结,信奉本土“白人至上”的观念。然而,19世纪中叶以来,历经两波移民浪潮后,美国社会中人口的种族构成变化显著。来自西欧及北欧的英格兰人、德国人以及斯堪的纳维亚人为代表的老移民大多信仰新教,其文化、信仰与美国早期公民差别较小,倾向于前往中西部拓展,其到来并未严重冲击美国本土文化。然而,内战前后第二波移民大多来自爱尔兰、东欧和南欧,以爱尔兰裔、意大利裔、斯拉夫人为主。他们大多定居于城市,易与本土白人形成直接的经济和政治竞争,其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与本土白人的差异显著,因而成为白人本土主义者的主要歧视和排挤对象。

19世纪下半叶,美国本土白人妇女的生育率下降最快,移民妇女则始终保持较高的生育率。这些状况如果一直持续,将对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族裔白人在美国政治、经济、文化中的主导地位不利。医学协会中支持白人本土主义思想的医师和极力试图推动反堕胎立法的医师达成了共识,通过强调19世纪下半叶的人口-种族结构的实时状态,构建相应的种族歧视话语,排斥新移民,迎合19世纪下半叶美国社会中蔓延的本土主义情绪,从而达成反堕胎立法的目的。

在游说罗德岛州议会时,斯托尔向该州议员赠送了《女性为何不要堕胎》一书,并且在书中排斥外来族群的话语下做了标识。在书中,斯托尔特别指出,“避孕与堕胎损害我们美利坚民族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基石”,“我们需要专业地考察人口出生率下降的情况,或者控制干扰人口增长的因素”,以平衡本土和外来族群的新生儿出生率。医学协会成员安德鲁·内宾格医师在反对妇女堕胎的书籍中强调:“近来,在马萨诸塞州的大小城镇中,外来移民越来越多。学龄期的儿童中,半数以上是其他族裔的后代。如果一个地区15岁以下人口半数以上是新移民的后裔,那么这些大小市镇的控制权在不久的将来,即使不落入‘外族人’的手中,也会受其影响。”

职业医师们不仅担忧外来移民人数增多影响本土政治,也为以新教文化为基础的美利坚文明受到冲击而忧心忡忡。19世纪中叶的职业医师们认为“信仰新教的中产阶级白人女性热衷于堕胎,而天主教徒却很少堕胎”。内宾格医师声称在其行医生涯中发现成百上千的清教徒堕胎,却只遇到过7个天主教徒承认自己堕胎。妇科医师奥古斯特·加德纳认为,信奉清教的中产阶级白人女性的堕胎行为是在摧毁美利坚文明。在他眼中,“杀婴不是什么新鲜事。在较为落后及野蛮的民族中广泛存在,这些野蛮的行径与当代妇女们犯下的罪行毫无差别”。在这些深具种族优越感的白人男性眼中,本土白人妇女选择堕胎,实则是将自己降格为劣等人,给了以爱尔兰人为代表的“劣等种族”占据文明优势地位的机会。

白人医师在堕胎问题上采用了各类歧视外来移民的话语,其对外来移民的态度也与支持本土主义思想的一无所知党人一致,因此当职业医师们在一无所知党的势力范围内游说各州制订或修订反堕胎法案时,效果也更为显著。1859年斯托尔将他在美国医学协会年度大会上的发言稿及《论美国的非法堕胎》一书赠予罗得岛州医学协会的同行。彼时的罗得岛州,外来移民数量已达当地人口增长数目的一半以上,且新移民大多数是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人。大量移民涌入招致本土白人居民的不满,1857年一无所知党及新成立的共和党趁此机会联合控制了州议会。当斯托尔反堕胎的游说到达罗得岛州后,在当地的一无所知党徒及保守的共和党人支持下,反堕胎立法迅速通过。在一无所知党人影响较大的马萨诸塞、马里兰、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等州,反堕胎运动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果。


四、结语

19世纪下半叶,职业医师发起反堕胎运动,推动了美国的堕胎违法化,这对医师、女性乃至美国社会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严格的堕胎立法减少了游医的医疗诈骗行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专业医疗从业者相对于专业医师的竞争力,有利于提升职业医师的威望。然而,职业医师们在堕胎立法“战役”上的胜利并非完全根植于其医学水平上的绝对优势,而是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其政治影响力。现代医学的真正飞跃发展始于19世纪末期,而职业医师群体真正垄断医疗行业则要晚至20世纪初期。各州颁布了控制妇女生育的立法后,医学院禁止讲授与避孕及堕胎等相关的医疗技术和知识,亦给在专业化及合法化道路上努力的医疗从业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医生们也不断尝试在新环境下是否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开出避孕药方或实施堕胎手术。即使在各州出台了严格的堕胎法案后,医师们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并非完全一致。一些医师质疑限制医师与病人及学生讨论避孕问题的法律是否合法。一些医生则为了挽救妇女生命实施“救助性堕胎”而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严格堕胎法案出台后,女性的堕胎行为仍在持续,但是由公开状态转向“地下”。19世纪末,已婚的中上层白人妇女更多是采取主动避孕而非堕胎的方式来减少生育数量。白人生育率的下降速度逐步放缓,中产阶级乃至上流社会的城市女性在意外怀孕后,如仍想堕胎,可以花大价钱请私人医生协助,在家中或较为隐私的场所堕胎。此时堕胎的主要群体由中上层阶级转变为下层白人、工人、单身女性及其他族裔妇女,她们在得不到职业医师协助的情况下,可能会相信任何声称可协助她们堕胎之人,甚至听取周边女性的经验,自己购买钩针等堕胎器具,尝试自行堕胎。

19世纪下半叶,美国虽然逐渐向现代社会转型,此时的社会结构仍以男性为主导,妇女尚未获得以选举权为代表的基本公民权利。以职业医师为代表的精英男性,在女性自我意识逐渐觉醒、传统道德和文化价值遭受工业化和科技进步的冲击后,构建新的科学及道德话语来影响女性的生育决策。他们游说立法机构颁布法律来限制女性控制生育及性行为的边界,以牺牲妇女生育自由为代价来维护本土白人的种族立场,其目的亦是尝试以立法的形式重塑美国人的精神。

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在法律禁止堕胎的半个多世纪中,美国妇女半公开地实施堕胎行为,因阶级区别而呈现巨大差异的堕胎问题一直延续至1973年,那一年的罗诉韦德案使美国重启了堕胎合法化的历程。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欧美社会史研究》专栏,第148-159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欢迎关注“厦大哲社版学报”微信公众号

投稿平台

https://xdxbs.xmu.edu.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原祖杰,周曼斯 | 19世纪美国反堕胎运动的权力争夺与种族因素

原祖杰,周曼斯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